我省200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将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扩大中职招生规模,尽快实现普职比大体相当的目标,加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统筹管理的力度,改革招生管理体制,加强招生宣传,调整招生政策,改进录取办法,大力推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为此,对我省200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改革招生管理体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从2005年起,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 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我省部(委)属、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不含艺术、体育类院校和综合类院校的艺 术、体育专业,下同)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统一管理,省外中职学校和省内部 (委)属、省属以及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跨市、州招生工作,由生源所在地的市、 州统一管理。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和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省上统一管理。
二、加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力度
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促进农村劳动力 转移的重要力量。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是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 及进程,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的关键。
三、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沟通,构建人才培养的“立交桥”
为加强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我省将适当调整五年制小学教育、幼儿教育专科和五年制 高职专科(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专业和招生规模,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对口高职的招生计划。
我省将继续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成人高校的招生试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成 人高校的原则是:必须保证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学有余力,学习形式以业余为主。中等职业 学校要做好统筹规划,处理好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的关系,做好学生报考成人高校 的宣传、组织及集体报名工作,争取成人高校的支持,搞好联合办学。
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
为充分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生源,中等职业 学校三年制招生实行统一招生为主,自主招生为辅的办法。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自主招生工 作必须在市、州招委、“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规范、有序地进行。各类学校招生范围 按《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川招委[2005]39号)执行。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今年将在部分三年制中职学校试行春季招生,试行春季 招生的学校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招委、省教育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招收对象为:在职从 业人员、往届初中毕业生(含具有同等学历者)以及已读高中确因各种原因放弃后愿意就读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春季招生采取学校自主招生的办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试点学校及 其主管部门负责。试行春季招生的学校严禁招收初中在校生。
五、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目标任务
1.省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安排原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 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3]6号),教育部安排的东部支援西 部的学校招生规模数,我省将优先安排和落实。
其他省外来川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是省(部)级以上重点中专学校。省外中 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不在川招生。这部分学校来川招生须经学校所在省 (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计划部门同意,并经我省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和招生部 门根据需要核定后方可招生(拟招生的市、州由学校自行决定)。
2.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公布办法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专科,省外、省内部(委)属、省属中等 职业学校三年制招生规模数以及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职学校招生规模数由省招办统一向社会 公布;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本地招生规模数由各市、州招办向社会公布,各市、州 招办须同时公布面向全省招生的五年制高职专科和省外、省内各级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跨 市、州招生规模数和招生专业。
为编制和落实好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规模数和招生专业,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主动与省和生 源所在地市、州招办加强业务联系,各级招办要为中等职业学校服好务。
为让社会、考生和家长充分了解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情况,各市、州招办要加强统筹 协调,坚持统一用一种形式、一种版本同时向社会公布高中阶段各级各类院校在本市、州招 生的规模数和招生专业。
3.为完成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任务,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省招办将根据各 市、州初中毕业生人数、教育厅下达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目标任务,结合近三年各市、 州录取比例等,综合平衡,下达各市、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 专业学校以及中等师范学校目标任务,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六、报考条件
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报考条件按我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 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考生须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报考中等师范学校的考生须具备学习师范专业的素质,志愿从事小学、幼儿、特殊教育 事业;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普通中专学校、中师学校的考生应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五周岁 (一九八○年九月一日后出生);报考成人中专学校、成人中专班的考生工龄、年龄、婚否 不限。报考职业高中的考生,报考条件由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后向考生公布。
下列对象不能报考:
1.在校初中学生;
2.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3.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七、报名
1.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办法按《四川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 施规定》执行。
2.初中在校生、毕业生及小学生报考艺术、体育类院校,综合类院校艺术、体育类 专业,报名办法按《四川省2005年普通中等专业艺术、体育学校招生实施规定》(川招委[2 005]6号)执行。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师范类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报名、 填报志愿以及录取等按本规定执行。
3.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在职从业人员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凭身份证或户口簿 到正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应届初中毕业生可由所在中学办理集 体报名手续,但中学必须核准考生的户口及其他报考条件,承担审查报考资格的责任。有条 件的县(市、区)招办要组织力量到乡镇增设报名点,方便考生就近报名。
考生报名时须交报名考试费;交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同底版彩色或黑白相片三张(准 考证及准考证存根各一张,考生登记表一张);交验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考生报名时间由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后向考生公布。
考生在报名时须填涂省教育厅、省招委统一制定的《四川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考生报名卡》(以下简称《报名卡》)。为保证考生基础信息的准确性,为后续工作及新生学 籍管理奠定基础,各中学应将县(市、区)招办打印出的考生报名信息交由考生本人校对、 签字,各中学和县(市、区)招办要认真进行核对。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在考前将《准考证》核发给考生本 人。
各市、州招办应于5月30日前按单报普通类、单报职业类、兼报类、毕业考试类向省 招办上报考生报名信息数据库。
4.学校自主招生报名。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在职从 业人员以及已读高中因各种原因放弃后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报考三年制中等职业学 校,考生到学校报名时,须交近期一寸半身免冠同底版彩色或黑白相片三张;交验学历证 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学校要承担报名资格审查的责任。学校按省招办下发 的考生报名数据库结构建立考生基本信息库。
为加强管理,简化手续,四川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四川省农业广播学校、四川省干 部函授学院中专部应加强各分校报名点的管理,做好统筹安排和统计、汇总工作。
八、考试及评卷
(一)、考试
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一考试)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实施。统 一考试工作应在6月20日前结束。
各市、州统一考试科目,由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报考省彝文学校彝文专业和省藏文学校各专业的考生,除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 试外,还应加试彝语文或藏语文。加试时间与办法由所在市、州“招生领导小组”制定并向 考生公布。三州中等师范学校招生,需考生加试彝语文或藏语文的,仍照此办理。
各市、州统一考试的考试标准、命题(试卷均分主、客观题两部分)、制卷、参考答 案、评分标准由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确定承办单位。
统一考试工作各有关承办单位、各考点要认真落实《关于中共四川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 室、四川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招 办[2003]18号),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完善设施设备,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特别是在命题、试卷印制、试卷答 卷运送、保管、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各市、州命题承办单位、办考部门、各考点要采取有效 措施,严密防范,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万无一失。
统一考试各考点由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和设置。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工作涉及面宽,考生人数多,考点分散,工作量大,中等职 业学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市、州“招生领导小组”安排的任务,在考点设置、人力、物力上 给统考工作以实际的支持。
各级“招生领导小组”、招办、各中学要加强对考生考风考纪、诚信等方面的教育,加 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加强对考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狠刹考场腐败歪风, 严肃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二)评卷
评卷工作在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客观题部分采用光电阅读器评 卷,主观题部分应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且当年无子女及直系亲属报考的中学该学科 任课教师评卷。各地要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做好统分、登分和复查工作,确保试卷安全和评 卷质量。
各市、州于6月30日前完成评卷、统分等工作。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 查卷。是否查分,由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确定。
各市、州招办应于7月5日前按单报普通类、单报职业类、兼报类、毕业考试类向省招办 上报考生成绩数据库。
九、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党组织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作出全面 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应负责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考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 及改正错误的表现材料等。如有隐瞒,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生的直系亲属(指父母或抚养者)或主要社会关系(指与考生在政治、经济上有直 接联系者)有重大问题的,应附调查证明材料。
应届初中毕业生,直接采用学校对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材料。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贪污盗窃或有其它犯罪行为的;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窃行为,屡教不改的。
曾有上述问题,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学校或单位证明,经市、州 招委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各市、州不再单独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学生进校后,体检由学校组织进行。 体检标准可参照省招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四川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 标准>的通知》(川招委[2000]57号)文件执行。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高中毕业生,其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我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有 关规定执行。
十、填报志愿
1.高中毕业生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
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须填涂《四川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高中中专招生考生志愿卡》。考生在填报普通高校志愿时一并进行。
2.初中毕业生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
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在职从业人员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须填涂省教育厅、省招 委统一制定的《四川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志愿卡》)。
考生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学校是考生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限制或代 替考生选报升学志愿。《志愿卡》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考生志愿一经填定上交,任何人不 得更改考生志愿。为保证考生志愿信息的准确性,为录取工作做好准备,各中学应将县 (市、区)招办打印出的考生志愿信息交由考生本人校对、签字,各中学和县(市、区)招 办要认真进行核对。
《志愿卡》具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按志愿录取的考生,考生应严格履约,省或市、 州招办原则上不再进行补录。
各级招办、各中学要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规 模数,结合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条件和特点,统筹兼顾,精心安排,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级 各类学校,充分尊重考生对高中阶段各级各类学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好考生志愿填报的 指导工作,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各级各类学校的协调发展。
十一、考生面试和师范类院校艺术、体育专业考试
报考公安中等专业学校和报考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以及报考护士、司法专业的考生, 是否进行面试,由学校自行决定。确须面试的学校,由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联 系、安排面试时间及相关事宜。
凡进行面试的学校,面试结果应向考生公布,并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十天将面试合格名 单分别交考生所在地的市、州招办,以便市、州招办建档和做好录取准备工作。录取时省或 市、州招办从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择优录取。面试结果未向考生公布,学校未按时交考生面试合格名单的,省或市、州招办不予投档。面试中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从2005年起,师范院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再进行专业考试。新生进校后,学校根据学生志愿和专业素质进行专业调整。
十二、录取
(一)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高校专科录取结束后进行。录取 工作实行“招办监督,学校负责”的管理体制。招生学校在录取场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 到低分在网上择优录取,学校按省招办打印的录取新生详情单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详 情单学校和生源所在地市、州招办各一份,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在生源所在地市、州招办 办理入学新生的录取审批手续。
(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录取
1.录取组织工作和安排
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实施。第一次录取安排在7月上、中 旬进行,调剂录取在9月份进行。具体录取时间、地点由省招办另文通知市、州招办和招生 学校。
高中阶段其他各类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州招办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州招办要 根据省上录取时间安排,结合本地区高中阶段各级各类学校录取的特点和要求,在“招生领 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精心安排和组织好本地区的高中阶段各级各类学校的录取工 作。
2.录取方式
由省招办统一组织的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工作工作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省上不设 录取埸,学校按省招办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直接办理录取新生详情单等手续。
各市、州招办统一组织进行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录取工作在省上第一次录取工作结 束后庚即进行,有条件的市、州应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录取,以提高工作效 率,减轻学校负担。
3.录取管理体制、原则
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政策统一,分级管理”的体制和德、智、体全 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坚持公正选才,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4.录取控制分数线
省招办统一组织的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工作开始前,由市、州招委、“招生领导小 组”根据省招委下达的五年制高职专科目标任务数,按1∶1.5的比例拟报录取控制分数线, 经省录取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执行。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招生录取不划录取控制分 数线,学校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录取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办法及录取工作程序等另文下达。
6.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调整和超录新生
为充分尊重考生志愿,支持重点学校、特色专业多招生,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 模,录取时,省和市、州招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学校招生规 模数。
为弥补新生报到出现的缺额,保证学校新学期正常开学,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 件、招生规模数和生源情况,经省或市、州招办批准,中等职业学校可按一定比例超录新 生。
7.自主招生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工作应按照《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川招 委[2005]39号)执行。学校自主招生录取时间应安排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进行。学校按省 招办下发的报名数据库结构建立考生基本信息库并拷软盘报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经校 验后直接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为保证新生入学迁移户口及毕业后能顺利就业,中等职业学校 自主招生在生源所在地市、州招办办理录取手续。
8.录取通知书
省招办组织的五年制高职录取工作,新生录取通知书由省招办统一印制并打印。录取通 知书由学校用录取专用信封直接寄发给考生本人,不得交给其它单位或个人转交。
市、州招办组织的录取工作,新生录取通知书是否统一印制和打印由市、州招办确定。 市、州招办应将新生录取通知书是否统一印制和发放方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并通知招生学 校。
新生录取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压。
十三、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照顾政策
(一)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照顾政策,按普通高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照顾政策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加15分,加分后达到学校 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加2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3.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 度,由市、州招委拟报省招委审定后执行;石棉、平武、北川县的考生享受少数民族县考生 相应的照顾政策;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 录。
4.二OO二年九月一日后参加市、州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考生和集体项目 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20分;其中达到省定运动项目标准(川招委字[1989]55号) 的体育尖子、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3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 审录。
5.归国华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 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6.根据《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 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烈士子女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加20分;驻边疆国境的县 (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 役军人子女,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加2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7.中小学、幼儿园(含厂办子弟校)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 加1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8.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不含报考师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经省教育厅组织 专家考评后,达到优秀成绩的加20分,达到良好成绩的加1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 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9.年龄在20岁以上的考生加20分,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 录。
(三)政治思想品德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省招委批准,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录。
符合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
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除少数民族加分可累计外,其他均不再累计加分。
考生的加分(即特征分)由市、州招办审核后,按省招办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建 立特征分数据库,于7月5日前报省招办。
十四、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其他政策规定
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气象、水产、监狱、水利水电和盐业学校, 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取该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子女,要优先录取矿区、林区、 盐区中学的毕业生;卫生学校要优先录取乡村卫生员;农业、林业学校要优先录取农村、林 区中学毕业生和乡镇农技员、林业员、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师。
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 通知》规定办理,学校不得拒收生活能自理的残疾考生。
师范学校招收女生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招生总数的35%。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是否招收男生以及招收男生的比例由招生学校确定,在省或市州招办公布学校招生规模数和招生专业目录时一并向社会宣传。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得划分录取男女生 的比例。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歧视女生,不得歧视应试非英语语种的考生。
十五、定向招生
为满足国家重点建设和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我省仍保留定向招生政策 和办法。定向招生原则上只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三线和艰苦行业中进行,生源范围经省或市、州招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定向招生录取不满额时,可转为并轨招生。
定向生毕业时,由国家安排到定向单位(地区)工作并实行服务期制度。学校录取的 定向生,录取时要单独打印录取名册,并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
十六、报名考试费和招生经费
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考试费按我省普通高校有关规定执行。
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考试费和招生经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费[2004]122号)文件执行。
参加市、州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报名时每人缴纳报名考试费4 5 元,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录取后的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未参加市、州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在职从业人员、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考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到招生学校报名时不缴纳报名费。
由省或市、州招办统一组织录取的新生,于九月下旬根据新生实际报到人数,按每生 50元的标准,向省或市、州招办缴纳招生费。其中,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费向省招办缴 纳;部(委)属、省属、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招生费向生源所在地市、州招办缴 纳。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自主招生按每录取一名新生10元的标准向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 办缴纳招生费。
各级招生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招生经费收费标准收费,不得 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乱收费。非招生部门不得借招生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不按规 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招生学校、考生应抵制和举报 不按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十七、考生档案
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录取的五年制高职专科新生,新生档案由各市、州招办负责组建。 十月份市、州招办按省招办下发的新生实际报到录取库上交考生纸质档案。具体工作另文通 知。由市、州招办统一组织录取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新生,新生档案工作由市、州招办负责组建,档案管理办法由市、州招办确定并通知有关学校。
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各学校应按照《关于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后期有 关工作的通知》(川招普[2003]48号)文件要求,认真填写《考生登记表》,建立好这部分 学生的纸质档案。
十八、新生户口迁移及新生入学时间和复查
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和毕业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77] 140号)文件规定,各地应准予迁移户口。新生进校不愿迁移户口的,学校应准予入学,并 按当地户籍管理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新生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逾期十五天未报到的新生视作自动放弃。
为了确保新生质量,杜绝不正之风,市、州和县(市、区)招办在新生入学后发现有不 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由市、州招委及时行文,取消其入学资格。市、州招办 要主动与招生学校联系,负责做好退回学生的思想工作。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 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通报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州和县(市、区)招办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工作。
十九、奖、助、贷学金制度和学生学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 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8]16号)规定,建立健全奖、助、贷学金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原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颁发的学生缴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
二十、毕业证书的发放、毕业生就业途径和措施
每年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办汇总省及各市、州录取新生情况报教育部并刻制五年制高职录取新生光盘交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各市、州招办应刻制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录取新生光盘交市、州教育局有关部门备案。学生毕业时,教育厅(局)按省或市、州招办提供的录取新生光盘、录取新生名册核发毕业证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 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校应有专门机构或专人指导毕业生就业,处理好毕 业生就业相关问题。
学生毕业时按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学生毕 业就业时,其档案、户口按原规定办理。学生毕业满一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学校按省 有关规定迁移户口,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十一、加强领导,严格招生纪律,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
各级招委、“招生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各级 招办应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和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硬、软件投入,确保各项工作 的顺利进行。各级招办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四川省200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主要工作日 程表》的安排,不失时机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各级招委、教育局、招办、各招生学校及初中毕业生学校,要认真执行各项招生政 策,执行省招委、原省教委、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纪律、反 腐倡廉、杜绝招生工作中腐败现象的意见》(川招委[1993]79号)等有关规定,大力推进招生 工作“阳光工程”。必须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咨询服务公 开、录取结果公开、投诉举报公开。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和 “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各级招委、教育局要给予支持 和表彰。对在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要按教 育部和省招委以及“招生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严肃处理。
各市、州招委、“招生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实施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若有超出本规定政策范围的,须报省招委、省教育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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